close

 

推薦-土地登記實務

 

詳細介紹(點我)

 

 

土地登記,土地法第37條第1項規定,指土地及建築改良物之所有權與他項權利之登記。民法第758條規定不動產物權,依法律行為而取得、設定、喪失及變更者,非經登記,不生效力。同法第759條規定因繼承、強制執行、公用徵收或法院之判決,於登記前已取得不動產物權者,非經登記,不得處分其物權。因此,土地登記對產權之確定性不可言喻,尤其近年來經濟快速成長,土地建物移轉及抵押設定頻繁,其權利變動之法律關係,亦因社會結構變遷而日益複雜,更加顯示土地登記之重要性。

作者簡介:

黃志偉

學歷

‧國立中興大學法商學院地政學系畢業

‧國立政治大學地政研究所畢業

現職

‧國立台北大學公共事務學院不動產與城鄉環境學系講師

‧國立台北大學進修學士班不動產與城鄉環境學系講師

‧私立中原大學財經法律學系講師

‧私立中國文化大學講師

‧台灣金融研訓院講師

‧台北市政府不動產糾紛調處委員

‧台北市中山地政事務所轄區不動產糾紛調處委員

‧台北市地政局顧問

‧新北市政府不動產糾紛調處委員

‧中華郵政公司不動產投資審議委員會諮詢委員

‧全國農業金庫公司農地銀行仲介法律諮詢小組成員

‧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房屋委員

‧中華民國地政士公會全國聯合會榮譽理事長及台北市地政士公會顧問

‧財政部財稅人員訓練所講師

‧教育部各私立大學購置土地審查委員

‧中華民國不動產仲介經紀營業保證基金委員

‧中華民國不動產代銷經紀保證基金委員

‧黃志偉地政士事務所所長

經歷

‧中華民國地政士公會全國聯合會第二屆理事長

‧台北市地政士公會第二屆理事長

‧中華民國地政貢獻獎評選委員

‧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行政革新小組委員

‧監察院不動產調查案諮詢委員

‧台北市政府都市更新審議委員

‧台北市政府市有財產審議委員會委員

‧台北市九二一賑災災區不動產糾紛調處委員

‧桃園縣地價及標準地價評議委員

‧新北市政府不動產經紀人員奬懲委員

‧內政部社會福利工作人員研習中心講師

‧德明財經科技大學財務金融系講師

‧私立實踐大學推廣教育部講師

‧私立華梵大學推廣教育部講師

‧私立中國文化大學推廣教育部講師

‧台灣銀行、台灣土地銀行、合作金庫、華南銀行、兆豐銀行、板信銀行、台中商銀、玉山銀行等各大金融機構講師

‧內政部預售屋定型化契約範本專案小組委員

‧中華民國建築開發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顧問

‧經濟部、中華郵政、台灣電力、台灣糖業專業人員訓練中心講師

‧台北市政府、新北市政府、桃園縣政府、台中縣政府、直轄市及縣(市)政府地政士公會、不動產仲介公會講師

‧台北市政府公務人員訓練處講師

 

詳細介紹(點我)

 

arrow
arrow

    Ada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